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游乐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用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