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选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考核。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