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营利性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