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