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组织、指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不被占用。寒暑假期间,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定期向本校学生开放。学校应当对本校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