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