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