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种事业或购有住宅的港澳同胞由特区到内地,必须到原来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手续。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经特区前往内地的,须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加签手续,并须持有我国的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