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由本规定所列的通道口、码头及专用通道通行,并持下列有效证件接受检查:

(一)内地人员,须持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

内地渔民、蚝民、船员从海上前往特区,还须持有原规定的出海证件。

(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须持团(支队)以上机关签发的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

(三)特区内的居民,须持《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或能证明本人特区居住身份的有效证件。

在特区工作的内地人员,须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等证明本人特区暂住身份的有效证件。

特区内的渔民、蚝民、船员和临时出海人员乘船出海,还须持有原规定的出海证件。

(四)陆地管理线两侧附近的居民从人行便道口出入特区,须持《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

(五)内地人员经由特区出入境的,须持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六)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须持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