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及其附页,由深圳市公安局印制、签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