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特区与内地之间建立有管理设施的陆地管理线,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巡逻管理。

陆地管理线上的巡逻路,只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巡逻和有关检查管理人员执勤使用。原属民用的路段,仍可供民用车辆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