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陆地管理线上的南头、白芒、布吉、沙湾、盐田、□(bei)仔角公路道口,供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车辆通行,由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分别设立机构检查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