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伪造、涂改、冒用的证件予以收缴。违反本规定致使管理设施遭受损坏,当事人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