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须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负责检查管理的单位或深圳市公安机关执行;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