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从事非体育活动的,须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场馆;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