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用途。城乡建设确需征用公共体育场馆或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原则,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建造偿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