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