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