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实施体育课教学的;(二)未按规定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三)未将体育设施向学生开放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