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