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体育课教学的;

(二)未按规定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三)未将体育设施向学生开放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