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