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