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

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