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