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