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