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