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