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