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