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