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