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附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产品登记证号。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购进饲料、饲料添加剂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