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办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