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国家明令禁用、停用或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二)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伪造、假冒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登记证号的;(四)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五)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