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二)有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