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