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