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