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