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