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