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九条已废止对居住在旅馆、招待所的暂住人口,设立《旅客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例发证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