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八条已废止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不发《暂住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