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七条已废止暂住在工地、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的,租住他人房屋的,以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人员,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以及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