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