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六条已废止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