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五条已废止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到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登记,报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