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暂住证》由省公安厅印制,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规范性文书、表、册等,由省公安厅制定统一式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