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