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