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