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